新EMC指令2004/108/EC已于2004 年12月正式发表。其内容和2004 年3月发表的EMC指令提案相同。
从2007年1月开始,欧共体国家将新的EMC指令作为其国家的规范,新的指令将在2007年7月开始实施。
从2009年7月开始新指令将被强制实施,只有符合新指令的产品才能被允许在欧共体国家中销售。
覆盖范围除外(1.3)
新指令不适用于被R&TTE指令所覆盖的设备、飞机和飞行器上所使用的设备。新指令也不适用于不产生EMC妨害和不受EMC影响的设备。
明确了设备“equipment”,器械“apparatus”和固定装置“fixed installations的定义。
新指令的范围包括最终用户所组装的部件和周边设备(删除了“包含电缆连接的设备” 的提法)
明确用于展示的产品,如不产生EMC骚扰的话可以不需要符合该指令。
协调标准的地位予以明确。(推定的EMC指令的协调标准不是强制的。)
所有产品要明确标注产品识别号(序列号等)、制造者(和其代表者)、地址等信息。
EMC评价的信息(9.3,附则1)
为EMC所采取的措施因应被明确,并在EMC评估资料中予以明示
从市场上召回产品或禁止出货等情况应及时告知相关方。
认定机构在新指令中改称通报机构。制造者可自愿选择通报机构。
固定设备在本指令的范围内,但有特殊的管理方式。对指令的符合程度进行评价时,需要有技术背景。
新指令要求符合性宣言和符合性评价程序的文件需要保存10年以上。现行的EMC指令只要求保存符合性宣言(Doc)。